禁煙

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來了!!

◎ 自98年1月11日起擴大施行禁菸規定,並提高罰鍰
◎ 學校、醫院、金融機構、文教機構、政府機關
◎ 大眾運輸工具、計程車、遊覽車、捷運系統、車站、月台及旅客等候室等
◎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
◎ 電影院、KTV、網咖及休閒娛樂場所
◎ 旅館、商場、餐飲店等

標示勸阻,須負責!!

業者須在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提供菸灰缸或與吸菸相關之器物,善盡勸阻吸菸行為之責任。

罰則加重,要當心!!

◎ 民眾於禁菸場所吸菸,最高處新台幣 10,000 元罰鍰。
◎ 業者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者,處新台幣 10,000 – 50,000 元罰鍰,期限內未改正得連續處罰。



有人請我畫這標籤,就順便貼上來,98年1月10日新規定,癮君子可要注意囉!還好我不抽煙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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